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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月1日将实施的信访办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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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5月1日将实施的信访办法的思考
  国家信访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总体来看,信访已不能解决问题了!!!,理由有如下:
  1、为何要信访?信访是人民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已无法解决问题时出现的诉求现象,也就是说归属地已无法解决,不能越级实际上是切断了诉求途径!!!
  2、信访内容是什么?信访内容一般包括了:原始事实、办理错误、包庇内容、错办人员、包庇官员等,是一种纠错诉求!案件已经由所属地错断、包庇,当事人再回到所属地信访,无疑是在找抽!!!
  3、为何出现信访?通常是因为故意错误裁定行为引起信访案件的形成,谁有胆量敢故意错误裁定呢?那就是在上级有后台的人,归属地信访最高只能在上一级机构信访,上一级就是故意错误裁定者的后台,信访结果是问题不能解决,丧失信访权利!!!
  4、为何要越级信访?就事实而言,多数情况是地方不给解决问题,最后信访到了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成了信访者的最后诉求希望!然而这个办法的出台,切断了信访者的最后希望,希望都没有了,如何能解决问题?
  5、为何要限制越级信访?这个问题很简单,我国是人口大国,地方政府官员、法官、监察官员、党政要员这些年贪污腐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全国范围比比皆是,数目惊人,这些案件最后都到了中央及国家政府那里!用堆积如山形容是不够的,可以说是快要淹没国家党政机关了!!又如何能解决过来呢!!!无奈!所以要限制越级信访!!!!
  6、习总的意愿是什么?习总书记的意愿是,解决一切不公平、不合理、限制社会发展的问题!然而,问题太多,怎么办?只有从反对腐败开始,短短一年来成果显著,但是只解决了九天群牛之一毛!!还需努力,希望人民群众给予支持,待解决根本问题之后!!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信访目的!!!
  7、如何解决信访问题?限制越级信访,实际是限制了解决信访问题的速度,并不是不给解决问题,当然李总理的实际想法,只有他自己清楚,我们不能妄加猜测!但是要解决信访问题,必然要通过制度来解决,即,第一,要通过制度限制新信访问题的产生;第二,要制定确实可行的办法解决旧的信访问题;第三,要制定确实可行的长效制度,杜绝故意错误裁定,减少信访的产生;这里有一个权属和治理执行的问题,我认为民治社会制度是一个及有效及先进的办法!!民治社会制度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呢?那就是:人民制定制度、人民执行制度!!!,这个制度在中国有一定的历史经验,也有一定的社会基础,是可以逐步实施的一种超越任何现行制度的制度。只有他的正式诞生,才能解决中国问题,才能占据世界制高点。
  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全文
  2014年04月23日16:37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423/c99014-24934756.html
  人民网北京4月23日电(记者盛卉) 记者从国家信访局获悉,《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下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
  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逐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
  “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
  第六条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七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 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
  第九条 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有权处理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如需延期办理,应当出具延期告知书。来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来访人,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逐级走访。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要依据《信访条例》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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