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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80后被家暴妈妈的绝地呼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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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7 16: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八零后被家暴妈妈的绝地呼求
  (代人转发,请求关注和救助)
  各位网友您好!请您用10分钟的时间,关注我的呼求,我和我刚刚1岁的儿子需要您的救助!
  我叫BB,今年31岁,山东S市政府机关的公务员。我曾经有一个小家庭,现在聪明可爱的儿子已经一岁了。作为家中独生女,24岁以前,我享受到了每个家庭掌上明珠所能享受的温暖与爱护,勤奋、踏实、开朗、热情,爱生活,爱学习,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山东知名的“211”高校,参加公务员考试拥有了一份稳定而适合专业的工作,一切都像当时的青春一样明媚而耀眼,我和我的家人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信心与期待。我以为我会一直幸福快乐的生活下去,可是命运却给我开了一个巨大的黑色玩笑。在被逼到走头无路的绝境之地,我万般无奈的求助于网络的力量,我对普通民众的良知与公义仍抱有信心。我在同学、朋友的鼓励下,鼓起巨大的勇气,把我所遭遇的“家丑”如实写出来,知道搜狐论坛的网友都善良而热心,求您救救我和我的孩子!!
  我所遭遇的困境提纲如下:
  1.被家暴、被劈腿、即使天使般的孩子都无法挽回曾经的温存。
  2.不被婆婆接纳,被婆婆、丈夫拒之门外,回家取东西时被婆婆抡刀砍,正当防卫后,又被婆婆讹诈。
  3.陷入恶人先告状的司法诉讼,丈夫和婆婆以争夺孩子抚养权为要挟,使我即将面临牢狱之灾,使刚满一岁的孩子即将永不得见妈妈。
  4.我恳求司法的公正,我只要公正的审判!
  请您花点时间,主要经过是这样的:
  大学同学毕业临别时,几个宿舍好友就说:“BB你这么热爱生活,聪明美丽,又考取了这么好的工作。你一定会幸福。我们都要努力幸福!”我也一直会认为我能幸福,在我认识了W之后,我也仍是这么认为的。
  结婚后,我与丈夫W,爱情的热火退却之后,就陷入了这样一个死循环当中:我发现他出轨、争吵——被他殴打受伤——W各种下跪、悔过——我心软、原谅——我又发现他出轨……往昔的温存也好、幸福也罢,已经被多次的殴打和黑夜里无尽的眼泪消磨殆尽。我像多数女人一样,天真的认为,我们生个孩子吧,有了孩子,可能会让W变得成熟而有责任感,哪个男人会不爱自己的孩子呢?但事与愿违,怀孕后,他依然没有改掉滥情的毛病。死循环仍然在继续。
  我现在只觉得这次婚姻是场噩梦,只盼着我早点从噩梦中醒来,能让我过正常的生活。
  陷入诉讼的泥潭,源于今年2月的一场家庭冲突。
  事发地为我和我丈夫W租住的房屋内,也就是我自己的家中。我们从结婚到怀孕,都是两人在外租房生活,婆婆从未关心过。我在2011年12月份怀孕,但是从2012年7月开始,W突然不让我回家了,理由是让我娘家人照顾怀孕中的我。后来通过W的亲戚了解到,W不让我回家的真正原因是,婆婆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跑到我们租住的房屋里居住,并提出不允许儿媳妇回家的要求,挑唆W尽快离婚,不要孩子。
  在这里要插一句,婆婆自己就是一个很随性的人,之前我们并没有过多的接触,也从未共同生活过,我们之间没有明显的冲突和仇怨。据丈夫W和W的姑姑说,婆婆离过两次婚,一直追求自己所认为的感情,不支持自己的儿子结婚生孩子。说实在的,一个50多岁的女人,有这么前卫的心态,我也很叹服。
  为了达到让我们离婚的目的,在我回家坐月子期间,婆婆想尽千方百计挑唆W,并和W一起虐待我,致使我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并在坐月子第18天时被120拉走抢救。因不堪忍受婆婆和W的折磨,另按照当地习俗,我出月子后回娘家生活几天,此后婆婆就将房门反锁,再也不让我和孩子回家了,从此婆婆就成了我家的主人。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已经是冬天,期间我曾多次抱着几个月大的孩子回家,婆婆都是反锁屋门,不让进入。丈夫W开始受到婆婆的影响,不再接纳我和孩子。我和孩子有家不能回,当时还穿着秋装,一度连换洗的衣服都没有。我无法理解,一个新生命的降生,自己的亲儿子、亲孙子,都无法打动他们坚硬的心灵。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我于2013年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至今尚未判决。
  2013年2月19日,我再次抱着孩子回家,想在离婚前,取回自己的日用物品,发现房门又被反锁。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从窗户爬进屋,并直接走向屋门为家人和搬家公司的开门。婆婆看到我回家,破口大骂,并在我为家人开门的瞬间,在婆婆背后手持菜刀砍向我。我本能地拿起拖把杆“顶”向婆婆,进行自我防卫,目的是阻止婆婆用刀砍我。开门的同时,我的家人和搬家公司的已经等在门口了,他们也看到了当时的情形。之后,婆婆就跑去邻居家报警,我和家人就去收拾东西,婆婆和110是同时回来的。
  110在现场时,婆婆趁我不备,从我身后,用右手抓住我的头发,使劲将我从站立的姿势拉倒在地,我倒地后,婆婆不断用脚蹬踹我的胸腹部。110在现场上前阻止,并勒令婆婆松手。我被拉倒时仰面朝上,后脑勺磕在地上,当时就摔懵了,被110扶起来后,发现婆婆也倒在地上。期间我没有力气反抗,也没有与婆婆相互撕打。
  2013年5月,婆婆自称3根肋骨骨折,一纸诉状把我告上法院,污蔑说她的骨折是我殴打所致,已构成轻伤,以刑事自诉的方式,要求我承担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法院先后两次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对很多存在明显疑点的证据事实不做深入调查,现执意欲对本人做出不利判决。现在离婚案件还牵扯其中,男方以孩子作为交换条件,要求我放弃抚养权(孩子才1岁),否则就判刑。
  作为法学学士的我,熟悉司法程序和法理准则,对此案件,我存在重重疑点。
  疑点一:被告人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当时的情况是自诉人手拿菜刀,为防止自诉人对其造成伤害,被告人用拖把杆“顶”向自诉人,这是正常人遇到紧急情况时的一种本能反应,所以被告人根本没有伤害自诉人的故意,而是出于正当防卫。更何况,在当时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想要伤害自诉人,根本不会用“顶”的方式,而会采取用拖把杆“打”的方式。
  疑点二:不存在“殴打”自诉人的客观事实。
  1.自诉人在笔录和起诉书中强调,其肋骨骨折是被告人用拖把杆“殴打”所致。而实际上并不存在自诉人所说的“殴打”的客观事实。自诉人在被告人为家人开门的瞬间,手持菜刀砍向被告人,被告人本能地拿起拖把杆“顶”向自诉人,进行自我防卫。之后,自诉人就跑去邻居家报警,并和110同时回来,因此在110来之前未发生过“殴打”自诉人的情况。
  2.110到现场后,自诉人趁被告人不备,从被告人身后,用右手抓住被告人的头发将其拽到在地。110上前阻止并勒令自诉人松手,而被告人始至终没有力气反抗,也没有与自诉人发生过互相撕打。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显示,在110来之前,自诉人与被告人发生厮打。所谓“殴打”的事实,依据的是自诉人的自诉和法官推定。
  疑点三:自诉人所谓的“伤”不是由被告人造成的,自诉人是否有伤仍有疑问。
  1.未通过法医门诊。2月24日20时35分,自诉人到医院复诊,同时做胸部CT,发现骨折。自诉人向公安部门提供的病历和CT片,不是通过法医门诊诊断得出的,而是事发后5天通过急诊做出的。自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没有病历,只有CT影像,因此被告对材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不排除自诉人伪造、冒用他人CT片或者是自诉人在这五天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骨折。
  2.从出警视频来看,110来到后自诉人的神智、姿势、话语、气息和正常人是一样的,并没有任何已经受伤的症状。自诉人用右手抓被告人的头发,将被告人从站立的姿势拽倒后,仍死死抓住被告人的头发不放,同时不断蹬踹被告人的胸腹部。这些动作印证了整个过程中自诉人右侧身体的爆发力和持久力是非常大的。在被告人离开后,自诉人在现场大幅度地自由挥动右手和右臂,谈笑自如,并没有出现因肋骨骨折所致的疼痛和其他症状,一个右侧三根肋骨骨折的人,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因此,不排除自诉人在事发后几天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骨折,或者是自诉人的陈旧性骨折。
  3.事发后6天,自诉人活动异常。事发当天下午自诉人到派出所报案,询问笔录时长50分钟。如果自诉人因当天上午的纠纷已经造成了三根肋骨骨折,以骨折的程度、疼痛、呼吸困难等症状以及自诉人57岁的年龄来分析,自诉人在当天下午肯定不能正常地在派出所做笔录。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同时自诉人并没有要求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如果自诉人当时有伤,应在做完笔录后立即就医,但事发3天,自诉人才第一次去医院,医生处方要求自诉人做胸CT、X射线,但是自诉人在病历上写明“患者暂时要求拒绝上述检查,并确认上述病史属实 XXX”。正常人受伤后的疼痛和立即就医的行为在自诉人身上都没出现,而是事发6天后在医院拍CT且拒绝住院治疗,有违常理。时间和逻辑上的断裂,也同时造成了CT片不能直接证明自诉人所谓的“伤”与被告人有关的事实。
  4.第2根至第4根肋骨的距离是大约9cm,而被告人顶自诉人的拖把杆材质很轻,直径约2-3cm,即一根拖把杆所能接触的肋骨只有2-3cm,条状的伤不是点状的攻击可以导致,且上海鉴定机构专家介绍,任何内伤形成首先有外伤形成。事发当天室内有暖气,自诉人只穿了一件薄秋衣,如果是被告人“顶”向自诉人这一下造成了骨折,这么大的力量,这么小的接触点,瞬间的压强肯定会造成自诉人胸部皮下出血,但是自诉人竟然三根肋骨同时骨折,却没有任何外伤,这点明显违背常理。
  疑点四:公安分局的鉴定报告存有疑义。
  1.公安分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第五项“简要案情:据委托单位介绍,2013年2月19日9时许,XXX在XXXX家园18号楼家中被人用木棍、拳脚打伤,后到医院就诊。”这一描述与委托单位XX派出所委托鉴定书上的案情描述是不相符的。XX派出所的委托书中注明是XXX自诉被人打伤,而“木棍、拳脚”这种对事件发生过程和致伤原因的描述,在所有笔录、视频、病历上均未体现,也没有证据证明。且自诉人曾报案,派出所正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才不予立案的。
  2.另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退卷函所述:“提供的影像片不全,没有损伤当天的影像片,伤后第5天的CT片没有骨窗片和MPR重组片。此外,提供的致伤物均为钝性外力,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外伤致伤原因鉴定必须要有伤后24小时内的完整病历和CT影像为鉴定材料,超出24小时都是无法鉴定的。如果损伤是19号造成的,那么自诉人是否向分局提供了当天的病历和片子,是否还有未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如果自诉人提供的是24号的病历材料,那么分局法医室在鉴定材料不全的情况下,是如何做出鉴定的,并断言是被人用木棍、拳脚打伤。怎么能用24号的片子鉴定出是19号的伤?作为国家级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材料不全的情况下,都无法做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公安分局的结论和致伤原因又是依据什么做出的呢?
  3.此外,司法部退卷函中明确指出,案件提供的致伤物均为钝性外力,结合片子、病历等现有材料,依据国家级的鉴定条件,都无法断定提供的这些钝性外力必然会导致自诉人的伤,因此被告人的“顶”和自诉人所谓的“伤”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疑点五:因自诉人消极举证,举证不利的后果应由自诉人承担。
  1.自诉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有疑义。公安分局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显示,自诉人在第一次鉴定时提供了医院的急诊病历和CT片,但是在委托重新鉴定时,法庭和技术室曾多次要求自诉人提供相关材料,而自诉人只提供了被告人有疑义的2月24日的CT片和影像报告,没有提供病历。
  现在法庭案卷里的病历是法院技术室从公安分局法医室调取的复印件。因自诉人拒不提供手写病历原件,所以该复印件既没有与自诉人所持手写病历原件进行核对,也没有与医院的原始电子病历进行核对,无法证明其真实性,该病历复印件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2.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自诉人应主动提交相关病历材料等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是在重新申请鉴定和法院要求自诉人提交病历材料时,自诉人拒不提交,导致无法重新鉴定。在庭审时,也拒不提交相关材料。自诉人消极举证,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无法进行鉴定,因此造成举证不利的后果,应由自诉人承担。
  另外,自诉人拒不提交病历,法院就去公安分局法医室调取第一次鉴定时留存的病历复印件,用以本案的证据。法院有代替自诉人举证的义务吗?
  综上所述,求求法律专家为我们支招解惑,法院近期就要宣判,如果我不放弃抚养权,法院就会对我做出不利判决,我的孩子才刚刚1岁,从我出了月子,孩子父亲就没有问过孩子的事,出月子第二个月,孩子父亲还追到我母亲家,把我和我母亲打伤,我自己在家躺了四个多月,后脑勺大片皮下出血,右侧乳房被打得青肿,都是孩子救了我,没想到恶人先告状,我回我自己的家,竟然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冤枉啊!
  我无法想象,在日益法制化的国家,电影里一样的剧情,竟然真是的发生在了我的身上。有朋友劝我说:为了生存,先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吧。可是,我是一个母亲,我相信任何一个母亲都不会由孩子来换取自身的自由。在我孤独恐惧的时候,这个宝贝给了我活下去的勇气,他给了我莫大的支持和安慰,他使我有信心继续生活,他使我看到希望。我无论如何都不想和我的孩子分开。
  如果我真的遭受司法不公正的判决而入狱,如果我真的被迫和孩子分离,估计我将没有勇气再面对未来的生活。求求您!救救我和孩子!!
  一个来自山东的绝望的母亲
  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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