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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战局】金易恒单挑赵运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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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一战局】金易恒单挑赵运恒(一)
  文/金易恒
  赵运恒的战书本来是下给陈有西、兰和两位律师的,但从赵运恒的口气来看,陈兰两位律师虽说一位是“已著名的大律师”,另一位是“刚著名的大律师”,但要与赵大律师对攻未必是你们的强项,您俩面临的对手是“借天一案才出名的赵运恒法学博士”,赵运恒虽然是个“博士律师”,但从他在天一案庭审中的表现来看更象一个“不是律师”!不是所有的“博士”都有学问的,博士博士,有的“博士”可能什么都“不是”!
  遇强则强,遇弱则弱,陈有西、兰和两位律师要真与“赵不是”对攻,未必就是“赵不是”的对手,因为赵运恒不会跟您俩讲法律,您俩再深谙法律也是白搭,一旦交手,定是“律师遇上兵,法理说不清”。所以,还请请陈兰两位律师靠后一步,由金易恒探长出马来单挑赵运恒法博!
  天涯论坛对赵运恒来讲应该是个福地,在李天一案中,“倒李派”占大多数,非常适合“赵法博”前来聚人气,与金易恒探长论战五十回合,必将大大提高你赵运恒的知名度!
  【天一战局】开锣,首先挑开赵运恒“给李家律师们的挑战书”的内核“挑战方式一”,先从热身回合开始:
  一,【天一战局】热身回合:
  “赵法博”作为一名天一案知名律师,他在挑战书首语使用的第一句话语是“近来,在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庭审结束后,”其中在强奸案之前省略了“涉嫌”二字.也就是说,赵运恒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就已认定天一案是铁板钉钉的“强奸轮奸案”,赵法博这一招叫“未判先罪”在律师界是禁用的,但赵法博使用了,这确实是一狠招,可以让大多数人也跟着吃定“天一案”就是“强奸案”,在舆论上先给案件定性,引导舆论导向.严重违背作为天一案被告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同时,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在赵法博看来,李某某等5人在法院开庭前就是“强奸犯”了,但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对李天一等5人只能称之为“被告”或者“嫌疑人”而不是“强奸犯”,在“强奸案”之前应该加上“涉嫌”二字。赵运恒作为法学博士,竟然直接称李天一案为“李某某等人强奸案”,这是否意味着你赵法博确实就是“赵不是”?你赵法博竟然连刑诉法第十二条都忘掉了?但这似乎不是无意识忘记,而是刻意忘记!
  二,【天一战局】第一回合(关于视频):
  赵运恒在挑战书中声称:“我敢判定你们根本就没有把全部的控方证据材料提供给专家们看,而只是提供了包括几段视频(但不包括审讯视频)在内的少量证据材料,以及你们自己对庭审的主观性介绍和看法。如果真是如此,你们挑选少量材料就让专家来论证,专家势必得不出全面客观的结论,那么你们的欺诈行为有违职业道德,请你们马上退出律师队伍。如果你们能够证明已经把所有控方材料给专家们看了,算我胡言乱语,我会无颜继续执业,马上退出律师队伍。”
  在此,金易恒首先要先请教一下赵法博:你在几段视频后面加了个刮号“(但不包括审讯视频)”,将天一案发生之前的李杨共同出现在4处不同地点的视频证据与审讯视频等同起来看待,这是不是笑话?案发前后几段监控视频是事实物证“视听证据”,审讯视频在法律上算什么证据?
  先请教一下你赵法博:审讯视频中是否能直观看到“案发诱因”?是否能直观看到案发前后当事人的身影活动状况?是否能直观看到案发现场的作案过程?如果这些事实在审讯视频中都看不到,12位法律专家为什么要看这些经过筛选的没有实际意义的审讯视频?
  如果真的要让12位法律专家看审讯视频,那就拜托你赵运恒运作一下,将公检法三方所有的审讯视频一秒不少的全部提供给12位专家看,如果你赵运恒能够做到这一点,相信这12位专家再忙也会安排时间看完全部“审讯视频”,因为这12位专家正试图从完整的审讯视频中查看是否存在诱供、引供和逼供的证据,以证实这些被告们的口供都是“合法口供”!对此,你赵运恒敢应战吗?
  几段视频是天一案最核心的关键物证之一,因为控方在起诉书中称李天一等人是将杨某某从酒吧胁迫去湖北大厦,然后实施强奸轮奸的.这一指控应由三部分证据组成:第一部分是“案发前胁迫部分证据”;第二部分为“案发后胁迫部分证据”;第三部分为“案发现场部分证据”.
  1,控方第一部分控告证据即“案发前胁迫部分视频证据”监控视频有4处,这4个地点的视频分别录自案发当晚被告和杨某某活动过的4处:Global夜半酒吧地下一层楼梯出入口及公共吧台处,金鼎轩饭店大厅,京国奥宾馆大门外,湖北大厦进门大堂、上下行电梯以及进入房间的走廊处的视频监控资料。其内容涉及天一案一些关键争议细节。根据看过视频的记者整理出的文字记录来看,画面较为清晰,画面上部显示有摄录时间。在金鼎轩的一段为彩色视频。其中镜头、人物活动连贯持续。
  镜头一:
  “凌晨3时36分左右,杨某某右边搂着身着黑衣的酒吧领班张某,左侧被李某某扶着,其后跟着张某某与王某,4人一起往酒吧的出口走(大魏、小魏据悉当时已在酒吧门外发动车子)。杨某某这时显得步态不稳,似酒醉之态,靠近她的李某某作了一个甩手的动作。(据李某某后来说,当时他们喝多了,就搀扶着一起离开酒吧)”
  金易恒分析如下:
  控方在起诉书中指控李天一等5人胁迫杨某某离开酒吧,但被告名单中却没有酒吧领班张光耀,从监控视频看,杨某某是搂着酒吧领班张光耀走出酒吧的,李天一只是在边上扶着她,显然这不是胁迫!如果非要说这是胁迫,那么张光耀就是主要胁迫人,理应作为被告之一接受审判.
  张光耀在作证时称:张当时告诉杨某某,李天一等人要请张扬一起去金鼎轩吃夜宵,问杨去不去?杨回答:“张哥去哪我去哪”.
  张光耀的这句证词才是真相,这一证词没有说杨某某是被李天一等人胁迫离开酒吧去金鼎轩的,而是杨某某自愿跟随张光耀一起去的.全程始终由张光耀陪同在杨某某身边!
  显而易见,镜头一证实了杨某某在离开酒吧时没有受到任何胁迫.
  镜头二:
  “凌晨4时21分左右,5名被告以及一袭黑衣搭配高跟鞋的杨某某、酒吧领班张某、李某某的朋友李某共8人均出现在世纪金源金鼎轩饭店大厅内,并陆续坐在一个环形座椅上,杨某某随即趴在桌上。4时30分,杨某某起身自行离开,走出金鼎轩(后据悉是去旁边的肯德基上洗手间)。4时36分,杨某某返回金鼎轩,趴在与李某某一行相距几张桌子的另外一张小方桌上。2分钟后,她抬起头招手,向服务员要了一杯水,而后她陆续有一些梳头发、翻包等动作。凌晨4点43分,李某某、王某与邻座的一桌男女发生口角,对方一名男性扔了一把椅子过来,王某也操起一把椅子回击,身形高大的李某某起身加入其中,双方发生一些肢体冲突,后被饭店保安拉开。冲突持续了约3分钟。在最初发生争吵的时候,镜头中的杨某某端起面前的水杯喝了一口;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时,杨某某则坐在附近椅子上扭头看双方打架,其间多次用手整理头发。4点46分,李某某率先离开金鼎轩,其他4名被告与酒吧领班张某跟在其后离去,杨某某亦背包、起身,在这行人中最后一个离开金鼎轩。”
  金易恒分析如下:
  镜头二含有两点关键证据:
  证据1,杨某某从座位上离开独自一人走出金鼎轩去相邻的肯德基解手(据说金鼎轩与肯德基之间相隔200米左右),来回用时6分钟,这6分钟在时间上来讲足够逃跑;在空间上来讲已经完全离开了李天一等人的目击视线,或者说,实际上杨某某已经“成功逃跑了”!
  金易恒现在要问赵法博的是:
  独自离开李天一等人距离达200米、时间达6分钟的杨某某为什么会自动走回金鼎轩原座位?这是受到受到胁迫的证据还是没有受到胁迫的证据?
  证据2,李天一第一个离开金鼎轩,其他4名被告与酒吧领班一起跟随其后,而杨某某是在完全自主状态下最后一个离开金鼎轩的,当所谓的5名“胁迫者”已经自顾自先行离开,“被胁迫者”杨某某却自愿跟在了最后面,请问赵法博:这是不是胁迫?
  
  综上两点关键证据说明:杨某某从离开酒吧到金鼎轩期间,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出入完全自由.
  镜头三:
  凌晨5点多,这辆Q7出现在海淀区的京国奥宾馆大门外,大魏与张某某下车走进宾馆大堂(后据悉是到前台开房)。李某某与王某也下了车,在Q7车附近走动,而小魏与杨某某未见下车。之后李某某开了一次车门,随后又关上。约在凌晨5时20分,小魏也下了车,与李某某、王某三人站在一起交谈,车里彼时应只剩杨某某一人。(各方无分歧的说法是,之后,进入京国奥酒店看房间的大魏、张某某觉得该酒店房间不理想,于是一行人乘坐Q7离开。)
  金易恒分析如下:
  镜头三反映出一个关键证据就是杨某某曾经有一段时间是独自呆在奥迪车里的.假设奥迪车在离开人济山庄地库后,李天一曾要求杨某某跟他们5人一起去宾馆卖淫嫖娼,但遭到杨某某拒绝.这时,李天一为了强迫杨某某卖淫(强迫卖淫视为强奸)而动手殴打了杨某某,此时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面对京国奥宾馆,杨某某应该知道自己的处境已经非常危险,现在5名被告均已下车,杨某某完全可以用手机打110报警,告知自己被劫持在一辆奥迪Q7上,所处位置在京国奥酒店门口.有5名年轻男性要开房对她实施强奸轮奸.
  如果杨某某此时打了110,那么杨某某就一定不会遭受到所谓的强奸轮奸.可是,杨某某并没有打110报警,这不符合一个被5名男性劫持并在途中遭到过殴打且即将面临被强奸轮奸的受害者应有的脱逃心理和思维逻辑!
  显然,在此之前,发生“李天一殴打杨某某”的可能性为零,大家必须承认一个事实:杨某某是北京知名大学的高材生,智力不容怀疑!
  镜头四:
  “大魏的Q7在凌晨5时20多分离开京国奥酒店。5时58分,张某某与大魏一前一后出现在湖北大厦酒店的大堂中。5时59分,李某某、王某与杨某某一起出现在酒店大堂视频中。杨某某走在李某某与王某中间,三人一起穿过湖北大厦的旋转门走进大堂,他们身后跟着小魏,在这段持续几十秒的视频中,杨某某有一个右手搁在李某某左胳膊肘里的动作。随后李某某、王某、杨某某、小魏4人进入湖北大厦电梯。电梯监控显示,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乘坐电梯期间,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在杨某某手上。
  随后李某某、王某、杨某某、小魏4人进入湖北大厦电梯。电梯监控显示,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乘坐电梯期间,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在杨某某手上。”
  金易恒分析如下:
  1) 5时58分,被告张某某与大魏一前一后出现在湖北大厦酒店的大堂中去办理登记手续;5时59分,李某某、王某与杨某某一起出现在酒店大堂视频中。这时我们可以确认:杨某某不是被人押着从酒店后门进入湖北大厦的,而是穿着咯噔咯噔响的高跟鞋从正门自由进入酒店大堂的,高跟鞋在大厅里产生的咯噔咯噔响声肯定会吸引到宾馆服务员及保安的注意.在大厅的几十秒时间内,杨某某不仅神态自如,而且作出一个“将右手搁在李天一左胳膊肘里的亲昵动作”,试问赵法博:遭到胁迫的女孩在即将面临强奸轮奸的危险境况时会做出这样放松的亲昵动作吗?
  另外,截至到湖北大厦大厅时,杨某某不可能受到过李天一等人的胁迫和殴打,原因是:走进大厅时杨某某主动做出手挽李天一的姿势,其次,在酒店大厅的这几十秒时间内,杨某某如果之前受到过胁迫和殴打,完全可以借此机会向服务员呼救!但她没有呼救,这就说名当时根本不存在什么胁迫.
  以上视频证据与金易恒在解读“新版内幕”时作出的判断与推理完全吻合!
  2) 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杨某某行动自由,不仅没有李天一等人抓着她以限制她人身自由,反而是杨某某用手抓着李天一的手,并将其搁在李天一的腹部处对李天一做出挑逗举动,也许是李天一觉得不好意思,做出了一个缓慢抬手轻轻落在扬某某手背上的手势,以表示了对杨某某举止轻浮的回应或者说厌恶.电梯视频所呈现出的“挑逗一幕”犹如一出成年女性引诱未成年人去接受卖淫的序曲!
  2,控方第二部分控告证据即“案发后胁迫部分视频证据”,这部分视频有两处,清晨7点26分,一行人从酒店客房出来,陆续进入电梯。7时29分左右,李某某一行人离开酒店,镜头显示,其时杨某某是由王某扶着离开。
  这是案发后的监控视频,从中也没看出杨某某身心刚经历过一场浩劫后披头散发的凌乱与精神倍受创伤后的失态,无任何异常迹象.
  3,控方第三部分控告证据即“案发现场部分证据”,根据DNA精斑证据证实:在没有监控的客房内确实存在大魏与王某分别和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但是否属于强奸不能仅凭杨某某一张嘴,也不能仅凭在押嫌疑人的口供,究竟是嫖娼还是强奸,由于没有监控视频以及第三方人证,很难凭口供进行认定.
  但如果我们能在侦察上遵从“无罪推定”原则,在审理上遵从“疑罪从无”原则,就可利用杨某某等人进入房间前后以及离开房间后诸多可以目击到的事实进行分析和推理,同样可以对“房间内发生的性行为”作出合乎情理的推论.
  金易恒推理如下:
  1) 在公共场所,5人集体强奸一名女性,正常情况下必须有犯罪动机,因为李天一等5人均属富家子弟,不是出于报复,绝对不会去轮奸一名酒吧陪酒女,有钱可以买春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连拖欠嫖资已经60岁的薛蛮子都可以在京城通过赊账一次性叫上3名卖淫女进行淫乱,何况这5名英俊少年年轻有钱,拿现款还怕买不到春色?
  如果是“无缘无故”,即使李天一是京城有名的纨绔子弟,那他一定是情场老手,更懂得该去哪里寻花问柳更实际又安全,一排排齐唰唰地90后美女站你面前随你挑来挑去,不中意的尽管换!从正常的心理出发,开着宝马跑车和奥迪Q7的有钱子弟怎么会冒险去强奸轮奸一名三陪女而置自己于罪行之中?这不符合正常纨绔子弟玩女人的思维逻辑,但如果是化钱买春,相信他们会这么干!
  思维逻辑源于生活真谛,李天一等5人在无缘无故之下于凌晨5时劫持一名三陪女去宾馆强奸轮奸,这完全背离这5名被告的家庭经济实力和自身外在条件所折射出的客观事实,所以,李天一等人缺乏集体轮奸强奸杨某某的犯罪动机!可以合理解释为:这5名被告是在受到诱惑之后去宾馆接受卖淫的.
  2) 如果杨某某在房间内遭受5名被告强奸轮奸,阴道血流满床单,那么,一是可以获得床单作为证据或者获得房间服务员的证词;二是在杨某某走出客房的走廊视频以及走出宾馆的视频中应该能够看到她的愤怒和失态.然而,杨某某在走出客房的视频中神态和举止并无异常,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精神上,这都不符合一个女孩在遭受5人强奸轮奸后的反应,在事实上没有直接证据和符合逻辑的推定来证实李天一等人有罪.
  因此,控方作出的对李天一等人的“有罪推定”难以成立.
  3) 被告中大魏指证王某在客房用脚猛踹了杨某某几脚,这仅仅只是5名被告中的某一被告的口供,但这一口供没有得到其他4名被告的一致认同;其次,这一指证是大魏指认他人有打人行为而非坦白他自己有打人,行为这就会令人联想起“举报立功”的思维方式,凡是冤假错案比如叔侄强奸杀人案等,都会牵涉到举报和口供上的“造假问题”,因此,在5名被告中仅有大魏一人指证王某在房间内踹了杨某某几脚的口供证词没有得到其他4名被告的认同的情况下,仅为孤证口供,按照“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应该将大魏的这一孤证口供合理推定为“疑供”,从而对此作出“合理排除”.
  4)另有一名被告当庭证明杨某某在进入客房后曾有“用头撞墙角”、“用头撞电视机”这样明显反抗的举动.这一口供证词同样也是孤证,并未得到其他4名被告的认同.
  从心理学来分析,深夜5男一女去宾馆开房意味着什么?花了40分钟左右的时间连续找了两家宾馆要开房,这对于一个23岁已经成年的女大学生杨某某来说不会不知道开房是为了要干什么吧?杨某某明知5人要开房强奸轮奸她,她却挽着所谓的“强奸犯首犯”的胳膊走进敞亮的大厅,面对着第三方证人即大厅里的服务员和保安,“身处危境”的杨某某一言不发,没有做出任何呼救和挣扎逃脱的举动,这不符合“途中在车上遭打,是被李天一等人强行劫持到宾馆的受害人此时应该具备的‘求救和挣扎’的本能反应”!
  从侦探学的逻辑思维来推理:在有第三方服务员和保安存在的大厅,明显存在着绝好的脱逃机会,在有服务员和保安可以救助自己的有利境况下,杨某某没有作出任何呼救和挣扎这说明杨某某此时不存在被人胁被绑架到此的可能性;
  在进入封闭的客房之后、在没有第三方人员在场这样一个难以脱逃的封闭客房内,杨某某反而进行起反抗和挣扎,这在心理学和逻辑上都是难以解释并成立的!因为做这样的反抗和挣扎毫无意义:她根本得不到第三方救助,她根本逃不出去.
  根据上述推理,我们不能得到如下推定:杨某某在客房用头撞墙角、用头撞电视机的可能性很难成立,否则,太违背常识性思维逻辑.
  显然,杨某某在客房内发生性关系前进行了反抗的证词不符合逻辑推定,我们知道,正常受害人在面临危境时,出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本能,一定会去选择一个更有利于自己“反抗和脱逃”的恰当时机来进行反抗和求救,这才是受害人正常的逻辑思维!因此,某一被告的这一孤证口供在逻辑推定上难以成立.存在明显的破绽,按照“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同样应该将这一孤证口供合理推定为“疑供”,从而对此作出“合理排除”.
  综上分析和推理,秉持“疑罪从无”原则,结合案发前后没有疑问的视频证据,天一案属于“强奸轮奸案”的定性依据不足,合议庭应该充分关注到这一事实,重新作出更为合理的案件定性,这或许并非完全符合“舆论所向”,但却符合“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是严格司法程序和遵从法律至上的法制精神,,司法绝不能因某种舆论导向而作出违背法律原则的让步.
  综上,金易恒分析了所有可见监控视频以及对房间内究竟发生了卖淫嫖娼活动还是强奸轮奸案所进行的分析推理,从中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从视频中根本看不出强奸性质的劫持痕迹,李天一案涉嫌卖淫嫖娼和聚众淫乱迹象明显,定性为“强奸轮奸案”明显依据不足!
  5)关于“舆论所向”问题.
  很多人将“舆论所向”与“民心所向”完全等同起来,这是心理误区.事实上,“舆论”在真实的范围内确实代表了“民心”!比如大家对延长退休年龄是否合理的评判就是民心汇集;而“舆论”在谣言的范围内却背离了“民心”!比如秦火火的一系列网络造谣所引发的舆论导向就并非代表真实的民心!再比如在论坛上讨论李天一案,面对尊重事实探讨案情的分析帖中所出现的铺天盖地的谩骂声回帖,同样也不代表民心!
  我们为什么要防止重蹈文革覆辙?根本的原因就是在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这些极少数野心家利用他们所掌握的舆论平台进行无中生有,对许多平白无故的人先进行舆论上的诬蔑,再进行现实中的无情迫害.最后再通过舆论证明他们的“造反有理”和“打倒有理”.从李天一案2月17日发生,到2月22日香港某报曝光李天一案,接着再八卦李双江、梦鸽的情史,接着再造谣李天一非李双江亲生,接着再造谣李天一是海淀有名的“淫枪小霸王”……等,这一系列“舆论导向”在网络上漫游,犹如文革期间的大字报在墙上到处张贴一样,目的就是要将李双江作为锁定的迫害对象,借李天一案先通过舆论搞臭他,然后再整死他!现在舆论上出现个别叫嚣声,要求天一案审判之后开除李双江、梦鸽的军籍就是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企图通过李天一案来达到株连九族整死李双江一家的目的.舆论对于李双江、梦鸽一家的不公平现象无不透着文革的影子,这显然不是真实的民意!防止重蹈文革覆辙,是我们每一个善良人的社会责任!
  4,分析完这几段监控视频后,金易恒要请问赵法博:你能从这几段监控视频中看到杨某某遭到实质性胁迫的镜头和事实吗?如果找不到,就算审讯了“一千零一夜”,获得“一千零一夜”的审讯视频,获取了“一千零一夜”的5名被告的供词又能证明什么?
  即使5名被告中有人在某律师的铮铮劝告下指证李天一打了杨某某又怎么样?这需要有其它事实证据加以佐证才行!没有事实依据可以佐证的证词不是“有效证据”!
  如果仅凭口供就可以定罪的话,那大家看看下面的例子是否也能成立:
  甲凭口供起诉乙借甲50万不还,法庭依据甲的口供认定乙借了甲50万的事实成立,并在甲没有提供50万借据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要求乙三日内归还甲50万.
  要真象上面这个例子一样,仅凭口供就是事实的话,天下还不大乱?
  请你赵运法博对照一下9月6日最高检《意见》规定:“对于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你认为那些通过漫漫长夜获取的“被告口供”可以单独作为有效证据对5名被告定罪吗?
  最高检《意见》中关于“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规定完全适用于李天一案。因为李天一案涉及5名被告,其中就有4名被告为未成年,对成年人都不能仅凭口供定罪,何况针对未成年人的口供呢?而最高检要求用来印证口供的“其他证据”是什么呢?正是上述进行分析的几段刻有当事人出入身影的“视频证据”,这些事实证据已经固化并完全否定了上述被告的孤证口供,你赵法博却在事实面前强调审讯视频,这是不是笑话?亏你还是个北大的法学博士!金易恒相信你读书也许很刻苦,你虽然吃了一肚子法律墨水,但这些法律墨水仅仅助燃了你的心计,却没有燃烧起潜伏在你心底的正义火焰!你的法律知识只是用来在权力之间打打酱油,而不是用来为委托人依法进行辩护和维权!面对李天一案如此明显的事实,在你的未成年委托人没有留下“精斑证据”的前提下,你赵运恒不仅没有为你的委托人依法作无罪辩护,还竟然当庭代替委托人认罪,情问赵运恒:你的委托人既没有殴打杨某某,也没有留下精斑物证,你这个法学博士出生的律师是凭什么认定你的委托人犯有强奸罪的呢? 就算你凭口供,你的委托人在所有口供中都明确承认自己强奸了杨某某吗? 请你赵运恒就此解释清楚,如果解释不清或不解释,无疑你代替你的委托人当庭认罪是非法的!
  事实证明,你赵运恒愧对你头上曾经戴的法学博士帽,你甚至连做人最起码的尊重事实的素质都不具备,你还有什么脸面对全国人民公开对律师们下挑战书呢?
  赵运恒,如果你能将金易恒的上述质证意见和逻辑推定当着全国人民的面驳倒,你就继续自豪地做你的名律师,而金易恒自此从天涯消失;反之,如果你赵运恒驳不倒金易恒或者无言以对的话,请你遵守你的诺言,自此从律师界消失!
  【天一战局】第一回合到此收兵,请网友对比赵运恒的“给李家律师们的挑战书”中的挑战方式一,去赵运恒微博上吁请赵运恒前来应战,我们摆证据讲法理,谁是谁非自有公众作出评判!
  赵运恒,请放马过来吧,咱俩一个回合一个回合的打,如你最终在“天一战局”中胜出,你赵运恒一定会名满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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