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q370282 发表于 14 小时前

不履行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可否申请强制执行? (转载)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到相关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由此可知,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积极履行协议内容。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因此,调解协议通常情况下,并不具有强制力。但是,该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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