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50423 发表于 2024-8-6 08:48:37

_[315出击]谁来帮帮我-一个单亲母亲

我是一个单亲母亲,多年来与女儿相依为命。2009年,也就是大年三十,气温-5摄氏度,我家的水龙头冻坏,到了晚上,我家楼下的人告诉我水渗到他家了,我马上关掉水阀,和女儿一同赶到他家,把渗水清理干净,并再三赔礼道歉。
  
     大年初一晚上,楼下的人告诉我,他家的水还没干。我耐心解释:龙头已修好了,可能是天气冷,屋里干的慢。为了慎重起见,我还是把水阀关了。
  
     正月初二早上七点,我请管道工再次检查水龙头等。就在这时,楼下的男主人冲到我家,不由分说,左手拉住我的衣领,右手狠狠地打了我两个耳光。当即我感到眼前发黑,疼痛难忍,血顺着鼻孔流了下来......我只好打电话报警,警官让我和打人的都做了笔录。随后,我到医院就诊。经查,我的左面部和嘴唇肿胀“6公分乘6公分”,挫伤明显(有医院诊断病历)。花掉医药费189元,交通费25元,诊断休息一星期。
  
      2月3日(正月初九),我脸部肿仍未退掉,因又到医院就诊,花医药费30多元。医生看我脸部红肿,又开了一周的病假条。
  
      在被打后的半个多月里,我不但肉体受到伤害,精神受到折磨,心灵上严重受挫,很多亲朋好友让我和孩子去做客,但我觉得没脸见人而找了足够的理由推托掉,一直把自己封闭在家中。我被打后,越想越伤自尊,在警官调解时,我请求打人者向我赔礼道歉,赔医药费和误工费,可他们就是不同意赔礼道歉和赔偿。无耐,我于2009年四月三号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1赔礼道歉.2赔偿医药费.误工费14天.精神损失费。
  
      经过近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审理,判决如下:
  
      一. 原告医疗费229.6元,交通损失费25元,合计254.6元由被告赔偿。
  
      二.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于2009年5月15日拿到判决书的。奇怪地发现判决日期则是2009年四月十四日。判决书其中称“因原告系脸部受伤,且伤势不严重,不足以影响其日常工作,也未造成原告的精神损失,故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精神抚慰费,本院不予支持;赔礼道歉不是法定必须的人身伤害赔偿承担责任方式而原告对冲突产生负一定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本院不予支持。”本来我满怀信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看到了判决书心里却像打破了五味瓶,真不是滋味。难道打了人支付医药费就可以过关了吗?弱者受了苦,受了创伤,受了委屈应从哪里得到抚慰呢?法院说,我的伤不够严重,我不明白我的伤要伤到怎么样的程度。是致残还是出了人命执法者才能重视呢?如果说打人者赔一些医药费就能了事,那么打的人不是更多了吗?这给和谐社会危害是不是太大了,我总是想不通。被告的这种无理及施暴的行为,让我极其气愤,为了生计,我已没有能力也没有信心再去向有关部门诉讼,我忠心地恳求广大网民帮帮我,指点我走出迷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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